关于调整清远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4年)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2004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4]301号)的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一、市直、清城区由原三类每月400元调整为现三类每月494元。

 

二、其它县(市)由原五类每月330元调整为现五类每月410元。

 

三、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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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4-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