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庆市非全日制就业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5年)

庆政办发〔2005〕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非全日制就业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大庆市非全日制就业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黑劳社发〔2003〕111号)和《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黑劳社发〔2004〕25号)规定,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反复测算论证,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我市非全日制就业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大庆市区为5.5元;

(二)大庆市辖县为4元。

 

二、适用范围

 

(一)大庆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就业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就业者。

 

三、有关要求

 

非全日制就业者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和非全日制就业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大庆地区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有关规定按照《大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庆市非全日制用工实施办法>的通知》(庆劳社发〔2004〕10号)文件执行。

 

本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2005-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