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6年)

晋政办发〔2006〕6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

 

根据《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54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520元、二类480元、三类440元、四类400元,依次调整为550元、510元、470元、430元。

 

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3.3元、二类3.05元、三类2.8元、四类2.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6.5元、二类6元、三类5.5元、四类5元。

 

二、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参考全省不同地区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的。

 

三、本通知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行。

 

附件: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表

 

一类550(全日制用工月标准)3.30(全日制用工小时标准) 6.50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标准)

 

太原市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大同市城区、矿区、南郊区,阳泉市城区、矿区、郊区,长治市城区,晋城市城区、泽州县,朔州市朔城区

 

二类510(全日制用工月标准)3.05(全日制用工小时标准) 6.00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标准)

 

清徐县、新荣区、长治市郊区、潞城市、高平市、平鲁区、怀仁县、孝义市、离石市、汾阳市、晋中市榆次区、介休市、临汾市尧都区、侯马市、霍州市、运城市盐湖区、永济市、河津市、忻州市忻府区、原平市

 

三类470(全日制用工月标准)2.80(全日制用工小时标准) 5.50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标准)

 

阳曲县、左云县、浑源县、大同县、盂县、平定县、长治县、襄垣县、屯留县、黎城县、阳城县、沁水县、山阴县、应县、交口县、交城县、文水县、灵石县、左权县、和顺县、昔阳县、寿阳县、太谷县、祁县、平遥县、翼城县、襄汾县、洪洞县、古县、汾西县、吉县、乡宁县、蒲县、隰县、曲沃县、临猗县、稷山县、绛县、新绛县、芮城县、定襄县、代县、宁武县、陵川县

 

四类430(全日制用工月标准)2.60(全日制用工小时标准) 5.00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标准)

 

娄烦县、阳高县、广灵县、天镇县、灵丘县、右玉县、繁峙县、神池县、五寨县、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岢岚县、静乐县、五台县、榆社县、平顺县、沁县、武乡县、沁源县、壶关县、长子县、大宁县、永和县、安泽县、浮山县、闻喜县、平陆县、垣曲县、夏县、万荣县、兴县、方山县、岚县、临县、中阳县、柳林县、石楼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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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