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 关于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2006年)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

 

按照《关于调整黑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劳社发[2006]33号)文件精神,2006年哈尔滨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590元。即:将现执行的360元最低工资标准调至438元加“三险一金” 152元(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县和县级市城镇为380元、400元。现就执行此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实施等级工资的人员,以及实施其他工资形式或以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人员,只要符合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货币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对于纳入市委市政府改革改制规划范围的国有企业涉及最低工资标准的,仍以调整前的最低工资标准评定。厂办大集体职工安置补偿标准按国家批准的安置方案执行。

 

三、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机械加工、基本建设、仓储运输和执行提成工资形式的餐饮、服务等行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测算,其相应的折算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哈劳社发[2005]153号文件发布的非全日制小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市区4.30元/小时、县级市2.60元/小时、县2.50元/小时的企业,已经考虑了“三险一金”缴费因素,此次暂不调整。

 

六、按照《劳动法》规定,各用人单位应建立工资分配制度,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作用,用协商工资制办法,保证内部工资分配的公开、公正、公平,保证职(员)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七、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企业违反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和责任人给与经济处罚。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就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八、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5月1日起执行到下一个调整日。

 

九、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地区贯彻实施办法。


来源: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