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 关于使用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计算基数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4〕108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中(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2004年7月1日起,我区社会保险业务中凡涉及使用“全区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的,一律改按“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2003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1953元。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4-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