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张家界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6年)

张劳社发〔2006〕56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按照《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测算,根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湖南省2006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湘劳社通字 [2006]25号)精神,报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同意,张家界市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期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480元/月;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4.5元/小时,请严格执行。


来源: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6-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