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6年)
浙政发〔2006〕5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2006年9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750元、670元、620元、54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6.4元、5.7元、5.3元、4.6元四档。
请各市根据所属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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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