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宁波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3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3〕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提通知如下:

 

从2003年9月1日起,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实行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制度,同时调整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全市分别为480元和520元两档;对应最低月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为4.3元和4.7元两档。市属6区(含宁波保税区、市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所属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统一为52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统一为4.7元。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确定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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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