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菏泽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2004年)

菏政字〔2004〕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增长的实际状况,市政府研究确定对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障金支付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牡丹区(含市直、开发区,下同)330元,其他县310元;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为:牡丹区231元,其他八县217元。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作为工资标准发放。

 

二、中央、省及市外机构驻菏企业(含驻菏部队企业),执行所在县、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从2004年4月1日起执行,原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同时废止。


发布:2004-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