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盐城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4年)

盐政发〔2004〕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第56号令)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4】14号)的规定,现就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通知如下:

 

一、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按省公布的三、四类标准调整。即:三类标准由原390元/月调整为440元/月;四类标准由原320元/月调整为360元/月。小时工三类标准由原3.3元/小时调整为3.7元/小时,四类标准由原2.7元/小时调整为3.1元/小时。

 

二、盐城市区(含市直、盐都区、亭湖区、市开发区)、大丰市、东台市执行三类标准,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执行四类标准。

 

三、企业在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另行支付并向有关机构缴纳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发布:2004-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