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牡丹江市2003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牡政办发〔2004〕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 2003 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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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 2003 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 2003 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黑政发〔 2004 〕4 号 )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我市 2003 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一、牡丹江 ( 含绥芬河市 ) 市区为305元/月、14.58元/日、1.82元/时。

 

二、宁安市、海林市、穆棱市市区为250元/月、11.95元/日、1.49元/时。

 

三、林口县、东宁县为235元/月、11.23元/日、1.4元/时。


发布:2004-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