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5年)

津劳局〔2005〕219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内六区、北辰区、津南区、东丽区、西青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530元、每小时3.17元调整为每月590元、每小时3.52元。

 

二、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510元、每小时3.05元调整为每月570元、每小时3.40元。

 

三、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5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5.6元。

 

四、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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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5-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