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3年)

苏劳社劳薪〔2003〕20号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全国“两会”精神,增加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真正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按照《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第56号令)第十条的规定,对今年我省企业最低工资作出调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授权我厅发布,具体调整意见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一类:540元/月(原460元/月)

二类:450元/月(原370元/月)

三类:390元/月(原320元/月)

四类:320元/月(原260元/月)

 

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一类:4.6元/小时 (原3.9元/小时)

二类:3.8元/小时 (原3.1元/小时)

三类:3.3元/小时 (原2.7元/小时)

四类:2.7元/小时 (原2.2元/小时)

 

企业在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时,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最低缴费额由企业另行支付。

 

二、各市市区、县(市、区)现执行的类别若需变动,应按照《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在本通知公布之日后20天内,由各市人民政府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类别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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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调整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1999年) [1999-06-02]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3-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