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杭州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4年)

杭劳社薪〔2004〕254号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管委会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4]31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杭州市区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由520元调整为620元。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关于贯彻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4]40号)精神,调整后的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包含下列项目:

 

1、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

 

4、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4.7元调整为5.4元。

 

三、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来源: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4-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