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山西省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5年)

晋政办发〔2005〕5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煤矿企业:

 

根据《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54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煤矿企业多,井下职工劳动强度大、职业危害强的特点,参照我省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省人民政府决定发布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井下采掘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1200元,井下辅助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1000元。同时,相应确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7.2元、6元。

 

二、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包括井下工资津贴、班中餐补贴、井下采掘岗位津贴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试行。其他矿山企业遵照执行。


发布:2005-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