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湖州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4年)

湖政发〔2004〕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第21号令)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4〕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调整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吴兴区、南浔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及市直属各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原480元/月调整为5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原4.3元/小时调整为4.8元/小时。

 

三县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原430元/月调整为51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3.9元/小时调整为4.4元/小时。

 

最低工资不包含以下三项: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相关文章:

  1. 关于调整湖州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3年) [2003-11-04]

发布:2004-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