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杭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5年12月1日执行)

杭政函〔2006〕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5]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杭州市区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由620元调整为670元。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劳社薪[2004]40号)精神,调整后的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含下列项目: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补贴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5.4元调整为5.7元。

 

三、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予以公布,报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5年12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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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