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山东省1994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鲁政发〔1994〕121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我省1994年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1994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170元。

 

二、各市地可据此按照上下不超过省定标准20%的幅度,具体测算本市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的程序报省平衡审定,批准后由市地公布执行。

 

三、中央驻鲁企业、省属企业和驻鲁部队属企业执行所在市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各市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1994-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