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阳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5年)

阳政办发〔200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55号)的规定,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340元、二类300元、三类260元、四类220元,依次调整为520元、480元、440元、400元。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城区、矿区、郊区属于一类,最低工资调整为520元,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3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元。平定县、盂县属于三类,最低工资调整为440元,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5元。

 

三、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后,国有企业在中心尚未期满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在现行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实行。


发布:2005-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