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丹东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5年)
丹政发〔2005〕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丹东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辽政[2005]178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由300元调整为400元;
2.元宝区、振兴区、振安区由260元调整为400元;
3.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230元调整为3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为4元;
2.元宝区、振兴区、振安区为4元;
3.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为3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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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5-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