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丹东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5年)

丹政发〔2005〕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丹东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辽政[2005]178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由300元调整为400元;

 

2.元宝区、振兴区、振安区由260元调整为400元;

 

3.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230元调整为3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为4元;

 

2.元宝区、振兴区、振安区为4元;

 

3.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为3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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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5-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