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最低工资保付户制度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0〕6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更好地保障困难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完善企业最低工资保付户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类企业原则上都要在基本帐户开户银行设立最低工资保付户。其中,停产、关闭和工资发放不正常的企业必须设立最低工资保付户。

 

二、企业必须在最低工资保付户内存入足够支付本企业职工3个月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和基本社会保险费的资金,以保证企业在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时,用于支付职工的最低工资和基本生活费,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企业申请最低工资保付户资金总额计划,应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其中,驻市内四区企业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驻五市及黄岛、崂山、城阳区企业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四、 最低工资保付户,是当前保障困难企业职工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各企业主管部门(公司)要督促所属企业按规定建立帐户,并监督帐户资金的存入和发放。各级政府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确保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全面落实。


发布:2000-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