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安徽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1995年)

皖政〔1994〕85号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乡镇企业除外)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为:省辖市和行署所在地的市每人每月18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月150元。

 

各行署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按高于或者低于省定标准10%的幅度,拟定本行政区域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发布:1994-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