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1995年)

豫劳〔1995〕2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发布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一、 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总体测算水平为每人每月170元。

 

二、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差异,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在省颁最低工资标准上下20%的幅度内提出适当调整意见,报省劳动厅审核同意,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批准后作为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发布执行。

 

三、 经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测定,体力劳动强度达到四级;高温作业达到四级;粉尘作业达到四级;毒物危害达到三级以上;噪音达到100分贝,累计日工作6小时的劳动者,其最低工资标准按高于所在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的15%执行。劳动条件分级未经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测定的,待测定后执行。

 

四、 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按省政府颁布的《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执行。

 

五、 此次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从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