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1999年)
渝劳薪发〔1999〕9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人局,市级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重庆市最低工资保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市政府决定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通知你们。
一、 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个档次:每月270元、250元、230元、210元。
二、 各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内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 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执行每月270元标准。
(二) 万州区、涪陵区、巴南区、渝北区、万盛区、双桥区、合川市、永川市、江津市、南川市执行每月250元标准。
(三) 荣昌县、大足县、潼南县、铜梁县、壁山县、綦江县、长寿县、梁平县、忠县、巫山县、开县、奉节县、云阳县、巫溪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执行每月230元标准。
(四) 黔江县、酉阳县、秀山县、彭水县、石柱县执行每月210元标准。
(五)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执行每月270元标准。
三、此次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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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1999-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