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1996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险〔1997〕155号


各区、县劳动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津政发[1996]36号)规定,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月平均工资指数,每年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公布。现就有关1996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 1996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7643元,月平均工资为637元。

 

二、1997年度办理离退休的人员,在计算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1996年月平均工资指数为“1”,1995年月平均工资指数为“1.18”;1994年月平均工资指数为“1.43”,1993年月平均工资指数为“1.91”,1992年月平均工资指数为“2.45”。

 

三、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00%”的数额,即1997年缴费工资上限为1270元。

 

四、本通知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请各区、县劳动局转发辖区内的企业按照执行。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1997-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