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水平和公布乡镇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水平的通知(1996年)

甬劳薪〔1996〕158号


各县(市、区)劳动局、市属各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和省劳动厅同意,现决定从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调整为每月270元。

 

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起,乡镇企业职工也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标准为每月220元。

 

希各单位遵照执行。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1996-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