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1999年)

津劳局〔1999〕323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津政发[1994]95号)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的6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月290元、小时1.70元调整为月350元、小时2.00元。

 

蓟县、静海县、宝坻县、武清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月280元、小时1.60元调整为月340元、小时1.95元。

 

二、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天津市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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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1999-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