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1999年)
津劳局〔1999〕323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津政发[1994]95号)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的6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月290元、小时1.70元调整为月350元、小时2.00元。
蓟县、静海县、宝坻县、武清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月280元、小时1.60元调整为月340元、小时1.95元。
二、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天津市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执行。
相关文章:
- 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3年11月起执行) [2023-10-23]
- 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2021-04-29]
- 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7年) [2017-06-07]
- 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6年) [2016-06-24]
- 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5年) [2015-03-24]
- 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4年) [2014-03-19]
- 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3年) [2013-04-01]
- 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2年) [2012-03-02]
- 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1年) [2011-03-15]
- 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 [2010-03-31]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1999-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