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西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1年)

陕政办发〔2001〕131号


各级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省1999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予以适当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从2001年10月1日起,在现行四类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每类标准增加60元/月,即:一类标准调整后为320/月;二类标准调整后为295元/月;三类标准调整后为270元/月;四类标准调整后为245元/月。

 

二、 调整后的标准从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及工会组织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章违法行为,确保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其实发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发布:2001-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