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广西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桂政劳薪字〔1995〕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1995]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后,各地对《办法》中一些条文理解不一,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处理:

 

一、 关于《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问题

 

1. 学徒工不适用本《办法》。因为学徒工在学徒期内是以学习专业技能为主,须在师傅指导下学习某项专业生产技术,不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的劳动。

 

2. “福利性质的用人单位”系指专为安置残疾人就业而开办的各种类型的福利单位。

 

二、 《办法》第三条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有一定数量和质量要求的劳动。

 

三、 《办法》第四条所称“艰苦岗位津贴”系指高温 、低温、高压、低压、高空、井下、野外、林区、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补贴。

 

本条所称“保险福利待遇”系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企业在应付工资以外,从保险福利项目中列支的各种福利及物质报酬。

 

四、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实施最低工资标准问题。

 

由于用人单位在制定计件单价时,一般是根据本单位平均先进定额水平来计算的,因而使部分职工因自身能力等条件的限制,按平均先进定额水平进行生产和工作,就有可能连最低工资都拿不到。因此,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在具体实施本《办法》时,可适当调整定额水平,以绝大部分职工能够完成的定额水平作为依据进行折算比较,以保障职工工资收入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五、《办法》第十四条“每日按欠付最低工资额的1%支付赔偿金”计发办法。

 

例如:某企业(一类地区)与劳动者签订了一年劳动合同,其月薪确定为150元。

 

其处理办法是:

 

1. 必须修正劳动报酬合同,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200元。

 

2. 若逾期1个月未支付工资,企业先补发所欠劳动者的工资200元,同时支付赔偿金为:

 

200×1%×(30天-5天)=50元

 

3. 若当月只发劳动者工资150元,企业必须补发所欠劳动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50元,同时支付欠付工资的赔偿金为:(200元-150元)×1%×(30天-5天)=12.5元。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5-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