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1999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问题的通知

津劳办发〔2000〕136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津政发[1997]9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每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现就1999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2000年度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按照《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时,1999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838元”计算。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0-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