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1997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问题的通知

津劳险〔1998〕79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人民政府《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津政发[1997]91号)规定,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每年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现就“1997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参照市统计局公布的1997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1998年度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职工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1997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690元”计算。

 

请各区、县、局(总公司)转发所属企业按照执行。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1998-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