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1996年)

津劳工字〔1996〕301号


各区、县、局( 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津政发[1994]9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月240元、小时1.4元调整为月270元、小时1.6元。

 

蓟县、静海县、宝坻县、武清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230元、小时1.3元调整为260元、小时1.5元。

 

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学徒、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有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制定的《天津市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

 

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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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199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