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企业实行工资控制线办法的通知
黑劳发〔1997〕71号
各行署、市劳动局、计委,省农垦总局劳动局、计委,省内中直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
为了更好地调节职工工资水平,理顺工资关系,对工资水平偏高,增长过快的行业、企业采取紧控制的工资总额增长并实行工资控制线的办法,以期通过三、五年时间的调节,使各行业之间的工资差距控制在比较全理的范围内,根据劳动部、国家计委《关于对部分行业、企业实行工资控制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19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范围
在我省境内的中直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体集团、分公司,地方企业主管部门,各类企业均属实施对象。
二、控制办法
1. 以上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180%为本年(执行期)控制线。
2. 对超过控制线发放工资的,要按《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黑龙江劳动监督检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通报批评。
3. 对超过控制线发放的工资部分,不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控制线的基数。
4. 凡执行期年度超过工资控制线发放工资的,下一年度货币工资水平增长要控制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下5个百分点。
三、执行期的确定
每一个执行期为一年,即从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工资控制线的管理
1. 由省劳动厅和省计委负责对地方企业部门和企业实施管理,对省内中直企业工资控制线实施范围的部门和企业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期下一年度的3月末以前将上年度的工资控制线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劳动厅、省计委,以便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完善工资控制线办法。
3. 我省工资控制线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每年5月底前由省劳动厅、省计委确定发布。
五、我省工资控制线自本年度起执行。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7-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