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南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通知(2000年)

宁劳计字〔2000〕30号


各县、区劳动局,市各企业主管部门和产业(集团)公司,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调整的南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类区(适用于南京市区及江宁县):由原320元/月调至390元/月,折算成日工资为18.64元/日,小时工资为2.33元/小时;

 

二类区:由原290元/月调至340元/月,折算成日工资为16.25元/日,小时工资为2.03元/小时;

 

三类区(适用于六合县、高淳县、江浦县):由原250元/月调至290元/月,折算成日工资为13.86元/日,小时工资为1.73元/小时。

 

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从2000年7月1日执行。


来源: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0-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