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发〔2020〕1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省本级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20〕9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20年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含退职)人员,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26号、厅发〔1985〕67号、厅发〔1986〕340号、劳人薪〔1985〕22号和劳人险〔1983〕3号等文件规定,企业按照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按照原工资100%享受基本养老金(离退休费)的离退休人员不参加调整。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元。


(二)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2.32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按照本人2019年12月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的0.4%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截止2019年12月31日,1945年1月1日至1949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月增加22元;1940年1月1日至1944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月增加32元;1939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月增加42元。


(四)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20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25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30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35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照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对应的调整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六)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企业因工负伤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整月增加额达不到148元的,补足到148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基本养老金发放


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办法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2014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退休退职人员,暂按照本人退休时的工作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本人按月发放的2019年12月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实施到位后,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和套算后的2019年12月基本养老金标准,重新按照本通知调整办法和标准进行计算,多退少补。


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底退休退职人员,在2019年12月底前已按机关事业单位新老办法对比计算兑现基本养老金的,按兑现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待遇。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退休退职人员(含流聘退休人员),暂参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由试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待试点规范到位后,再按照相应的调整办法进行调整。


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原渠道发放。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退职人员,按照现行渠道发放。


五、工作要求


(一)健全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事关广大退休人员切身利益,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总体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健全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底线思维,强化宗旨意识。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基本养老金发放具体方案,搞好经办服务,调整信息系统,严格按照全省统一调待软件和工作流程调整待遇,严禁采用手工方式调待。强化风险防控和监督检查,完善内控机制和制度建设,确保基金安全。


(二)加强宣传引导,确保顺利实施。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省统一宣传口径,加强正面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党和政府对退休人员的关心关爱。


(三)积极筹措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各统筹地区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相关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提高养老保险基金和单位的支付能力,确保7月底前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全部发放到位,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发放到位。


(四)落实主体责任,按时汇总上报。调整基本养老金审核、发放、汇总上报均由各级经办机构负责。各级经办机构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抓好落实。基本养老金调整到位后,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及附件要求,准确计算、汇总、填报附表,依据附表逻辑关系公式进行效验,确保数据真实、准确、逻辑平衡并按时上报。


附件:

1、2020年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明细表

2、2020年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过录表

3、2020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明细表

4、2020年调整机关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过录表

5、2020年调整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过录表

6、2020年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

7、关于上报调待数据、总结的说明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20年7月7日


附件下载:

  1. 河北省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0-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