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意见

藏政办发〔1998〕1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劳动局、财政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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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意见

 

劳动局、财政厅

 

根据《西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和《西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以及今年全国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有关加强宏观调控管理的规定要求,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加强企业工资的宏观管理,现就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管理和调控提出如下意见:

 

各地(市)、各企业主管部门应充分重视并认真抓好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的工作,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分级分类管理、企业自主分配”的原则和要求,切实加强企业工资总额的管理。企业工资总额包括的范围,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国家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议计准则》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必须坚持企业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分配关系,在国民经济发展、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保证三者利益的共同增进;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坚持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利税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依据不变的人均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坚持工资宏观管好、微观搞活,在保障国家所有权的前提下,落实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

 

三、所有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在50%以上的股份制企业,下同)都要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管理制度。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企业必须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和提取工资总额。不论采用何种办法确定或提取工资总额,企业均应根据自行编制的工资总额计划如实填写《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于年初经主管部门报劳动部门审核签章。盈利企业因计税工资基数调整增加的工资总额,应计入《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并经劳动部门审核签章,《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由劳动部门统一核发。

 

四、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确定工资总额的企业,由企业按我区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具体办法,提出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和浮动比例,经劳动、财政部门核定审批,企业按审批意见提取工资总额。其中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应当作为挂钩的否定指标。

 

五、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确定工资总额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包干基数以企业实行包干前的上年度 工资统计年报实际发放数为基数,由劳动部门审定。企业据此提取年度工资总额,增人不增工资总额,非经营性亏损情况下,减人不减工资总额。

 

六、新建企业(包括新建公司及安置富余人员开办的各类企业)在未达产或未正式营业前,由劳动部门核定其工资总额。

 

七、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均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企业必须根据经济效益决定职工收入的增减。企业经济效益增长时,企业工资总额可按一定比例增加;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时,企业工资总额按同比例减少;企业经营亏损的应当核减工资总额。

 

八、企业工资总额具体核增核减比例,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增减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提出初步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劳动、财政部门审批,计入《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核增工资总额比例,由劳动、财政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以及整个企业经济效益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九、企业在有关部门核定提取和确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自主决定其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及具体分配形式;在建立严格的考试、考核制度的基础上,自主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职工晋级增薪、降级减薪办法。其中首次审核确定工资总额的企业,应将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等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十、企业提取使用工资总额应逐步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职工民主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企业工资改革方案、工资分配中的重大问题,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十一、年度工资总额的审定,自治区所属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查,由自治区劳动局审定;地(市)所属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查,由地(市)劳动局审定;县属企业由县计委审核签章;其他企业或无主管部门企业,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由自治区劳动局审定;在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由地(市)劳动局审定;在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由县计委审定。对未审核签章或超额支取工资的企业,银行柜台拒付工资;用其它资金渠道列支的,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十二、企业应当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每年从新增工资总额中按8%的比例提取工资储备基金。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本企业8个月工资总额的,可减半提取;达到企业一年工资总额的,不再提取。企业动用工资储备基金,须报经劳动和财政部门同意。

 

十三、各级劳动、财政、税务、审计、银行、工商等部门要运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企业工资总额的确定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各地(市)、企业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自觉做好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及时掌握企业工资总额发放和增长情况,对于企业违反规定多发的工资,当年应如数扣回;当年扣不完的,用工资储备金抵补;无工资储备金的,相应扣减下年度工资总额基数或包干数。对这类企业的经营者和直接责任者,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十四、本意见由自治区劳动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意见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


发布:1998-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