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广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1996年)
穗劳计字〔1996〕003号
各区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直属大厂,各用人单位:
根据本市城市居民生活费收支情况,以及物价指数升幅等因素,结合企业实际,经报市政府同意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 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从现行的每月320元,调整为380元。
二、最低工资标准折算:实行21.5天工作制的,每天工资不得少于17.67元,每小时工资不得少于2.20元;实行23.5天工作制的,每天工资不得少于16.17元,每小时工资不得少于2.02元。
三、最低工资标准的含义、包括内容(项目)、工资支付、适用范围等仍按穗劳薪字[1995]第003号文规定执行。
四、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各用人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调整后的标准告本企业职工。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最低工资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六、 企业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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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199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