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1.2020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背景是什么?


党中央和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在老有所养上不断取得新进展,保证全体人民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020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实现“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国实施了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缓政策,在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减少的情况下,国家决定继续调整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让广大退休人员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真切关怀。


2.今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是,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


调整的时间,与往年一样,调整养老金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7月份养老金已于6月提前发放到位,7月底前补发1月至7月的调整额。


3.今年的调整办法是什么,与往年相比,有什么变化?


今年调整,将继续坚持企业和机关事业统一方案原则,调整思路与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基本一致,统一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三结合”调整办法。其中,定额调整指同一地区各类退休人员统一增加相同额度的养老金,体现社会公平;挂钩调整指增加的养老金与个人缴费年限、养老金水平挂钩,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使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多得养老金;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今年加大了对高龄退休人员等群体的照顾。这一调整办法能够适当调节退休人员收入差距,体现了二次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同时兼顾激励的原则。


定额调整:凡符合2020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5元。


挂钩调整:包括按缴费年限调整和按基本养老金基数进行调整。按缴费年限调整是指缴费年限15年以内的,每年按1元增加;缴费年限16年至30年的,每年按2元增加;缴费年限超过30年的,从第31年起,每年按4元增加。缴费年限是指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统一增加15元。按基本养老金基数进行调整是指按本人2019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1.5%(四舍五入到元)。


倾斜调整:对70周岁及以上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


高龄人员调整: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至74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年满75周岁至79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发4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2020年1月1日后,年满70周岁,从到龄之月起,企业退休人员按2017年企业累加的高龄倾斜标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机关事业累计的高龄倾斜标准执行。


考虑艰苦边远地区因素调整: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10元;三、四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20元;五、六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40元。


企业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月水平达不到2020年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平均水平计发。


举例1:以一名年龄77周岁,工龄35年,2019年12月基本养老金3800元的乌鲁木齐市退休人员为例,此次养老金调整后,月增资额为:

普调55元;与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3800*1.5%=57元;与工龄挂钩调整额:15+15*2+5*4=65元;二类区倾斜调整10元;高龄补贴倾斜调整40元,累计调整额:55+57+65+10+40=227元。


举例2:以一名年龄62岁,工龄28年,2019年12月基本养老金3000元的喀什地区退休人员为例,此次养老金调整后,月增资额为:

普调55元;与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3000*1.5%=45元;与工龄挂钩调整额:15+13*2=41元;五类区倾斜调整40元;累计调整额:55+45+41+40=181元。


政策链接:

新疆: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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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