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山东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1年)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类:260元、280元、310元、340元、370元。各市分类标准见附表。最低工资的小时工资标准暂由各市人民政府研究公布,其标准应略高于按最低月工资折算的小时工资标准。

 

二、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将其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三、中央驻鲁企业(含驻鲁部队企业)、省属企业和外省市驻鲁企业执行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鲁政发〔1999〕95号文件即行废止。

 

附件:各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表(略)


发布:2001-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