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株洲市2007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各用人单位:

 

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市人民政府同意,株洲市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城市四区,即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和天元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500元/月调整为530元/月;市区范围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6元/时调整为6.4元/时。醴陵市、株洲县、攸县、茶陵县和炎陵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450元/月调整为460元/月;县(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5元/时调整为5.6元/时。最低工资标准中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来源: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7-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