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常熟市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7年)

常劳社薪〔2007〕3号


各镇、虞山林场、招商城劳动保障所,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险[2007]31号)规定,现就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50元/月(原750元/月)。

 

二、 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2元/小时(原6.3元/小时)。

 

三、最低工资标准应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得月工资剔除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的项目(本“通知”第三条)和缴纳的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六、各镇、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确保落实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监察,对故意压低劳动者工资,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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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7-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