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嘉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7年)
嘉政发〔2007〕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7〕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9月1日起,将我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到7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到6.4元。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
- 关于调整嘉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年) [2008-09-28]
- 关于调整嘉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6年) [2006-09-07]
- 关于调整嘉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5年) [2005-12-31]
发布:2007-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