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绍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7年)

绍政发〔2007〕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7〕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9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6.4元。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

  1. 关于调整绍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6年) [2006-09-01]

发布:2007-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