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7年)

台政发〔2007〕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7〕46 号)精神,结合台州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从2007年9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台州市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7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6.4元;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7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6.0元。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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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