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吉林省最低劳动工资标准的通知(2007年)

吉政函〔2007〕7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如下:长春、吉林、松原市市区为6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为6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6元/小时;其他县(市)为5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2元/小时。

 

此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期为2007年7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特此通知。


发布:2007-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