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大庆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3年)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03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04]4号)规定,大庆市区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325元调整为390元,大庆市辖四县由原来的221元调整为235元。

 

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就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投诉电话:6100000;或者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咨询电话:6360300。


发布:2003-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