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克拉玛依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6年)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06]34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自2006年5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480元调整到每月560元整。

 

二、调整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

 

自2006年5月1日起我市小时工最低工资调整为:每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5元(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三、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在剔除下列各项后,均不得低于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1、劳动者依法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3、各种特殊环境下的津补贴;

 

4、上下班的交通费补贴;

 

5、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

 

四、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五、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六、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标准。

 

七、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国家为了满足企业和用人单位劳动者最基本的生活要求而进行的,各企业、各用人单位要对现行的分配制度进行自查,对于低于最低工资的要相应调整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

 

八、各企业和用人单位在制定分配制度时,应当依据最低工资标准和经济效益,建立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促使劳动者工资水平随经济发展不断提高。

 

九、各区要认真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宣传,对故意压低劳动者工资,违反国家最低工资规定的,要加强监察,依法查处,确保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


来源:克拉玛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