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 关于调整张家港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的通知(2006年)

张劳社〔02006〕71号


各企业主管部门、各企业: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5号)、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险[2006]20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执行江苏省月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由原690元调整为750元。

 

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执行江苏省小时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由原5.8元/小时调整为6.3元/小时。

 

三、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口径

 

最低工资标准应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五、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确保落实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监察,对故意压低劳动者工资,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发布:200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