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汕头市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7年)

汕劳社〔2007〕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06])153号)精神,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汕头市区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8元/小时;南澳县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4.8元/小时。

 

二、我市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7-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