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抚顺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6年)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抚顺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函》(辽劳社函[2006]63号),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已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新抚区、东洲区、望花区、顺城区由400元调整为480元。

 

2、抚顺县由360元调整为430元。

 

3、新宾满族自治县、清原满族自治县由350元调整为42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新抚区、东洲区、望花区、顺城区由4元调整为4.8元。

 

2、抚顺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清原满族自治县由3元调整为3.5元。

 

三、执行时间

 

这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时间从2007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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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6-11-08